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民初10221号 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二路85号万商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昌路10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5193.58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以上述工程款805193.58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23年2月21日止为26027.87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9年3月1日,原、被告签署《福涌项目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的工程名称为福涌项目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及附件《甲供及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明细表》的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7229881.55元,总价包干。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发包方15天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余下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上述福涌项目幕墙工程,原告已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并已验收合格,于2020年3月12日移交建设单位和管理方。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工程结算,被告审定在扣除或增加的设计变更金额、罚款,降税、商票贴息及未施工部分外,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6839786.12元。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或《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若二者同时存在,则以日期较后的为准)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为2年。2019年11月13日,原告取得《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和《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上述确认函记载质量保修期限为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根据合同之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原告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申请支付,被告在2012年12月7日审定同意支付。原告已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和申请,但被告未能支付。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烦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已签署结算协议书,工程总造价是26839786.12元,已支付工程款26034592.54元,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805193.58元。2、付款节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7.3.5点约定,被告收到原告资料及发票后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本案工程款未达付款条款,被告亦无需承担未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本案利息不应支持。3、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即便本案支持利息,亦应系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应上浮50%。综合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9年3月1日,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署《福涌项目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100101105.01-工程类-2019-0003)。该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福涌项目幕墙工程,合同约定总承包价为人民币27229881.55元,其中不含税价为24754437.77元,增值税金额为2475443.78元。该合同第7.3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当月完成产值经甲方及监理公司验收确认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完成产值的70%;工程全部完成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总承包价85%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发包方15天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此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每次收取款项前,承包方须按当次收款金额为发包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10%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或《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若二者同时存在,则以日起较后的为准)之日起算。在质量保修期满且验收手续完成后,承包方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且双方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申请办理时,承包方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或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合同复印件。工程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办理质量保修金返还手续,申请办理时,承包方需提供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质保金用款申请表、指定付款函、质保期内的质保金扣款台账(如有违约扣款)、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2019年11月13日,案涉工程通过分项工程竣工验收。 2019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福涌项目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载明,经验收合格,该部分工程已于2019年10月30日完成,并于2020年3月12日由施工单位即原告向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桥杭投资分公司进行移交。保修期为2020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0日。 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26839786.12元。 原告称案涉工程保修期已于2022年3月10日届满,其向被告递交工程用款(质保金)申请表、工程保修期满后移交确认函、质保金用款申请表、指定付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805193.58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前述质保金请款资料上未有被告的任何签章,被告并未收到这些资料,原告也未向其足额开具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故质保金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审理中,原告称之前是被告称无钱支付让其先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其未开具,原告当庭明确其可随时向被告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案涉《福涌项目幕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100101105.01-工程类-2019-0003)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实际已完成案涉工程并通过验收及移交给被告,且双方已经进行结算,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26839786.12元。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22年3月10日届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应以质保金抵扣或者没收等情形,故质保金805193.58元,被告理应返还。被告仅以原告未按约定向其提交请款资料以及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等附随义务为由抗辩案涉质保金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805193.58元,被告理应支付。 关于**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验收及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无息返还,原告提交的前述质保金请款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按照双方约定方式向被告请求退还保证金,故本院酌定**付款利息自本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3年4月5日起计。对于**付款利息标准,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确认,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综上,**付款利息以805193.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23年4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05193.58元及**付款利息(利息以805193.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4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2元、财产保全费4676元,由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