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初字第1418号
原告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茂公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昌物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工艺新村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富华达建筑装饰公司)。住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李家岗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宇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宇强汽车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丹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正茂公路公司诉被告和昌物业公司、***、富华达建筑装饰公司、宇强汽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和昌物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诉状中所称土地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村,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认为其土地使用权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所涉及的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和昌物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