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03执2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克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2016)鄂民再292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民再292号民事判决撤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将位于十堰市浙江路土地,面积为9246.282平方米出让土地执行回转到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将已经取得的土地款6883432元交付法院,该款已经由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领取。2017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鄂0303执2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土地恢复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案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03执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