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退出占有土地(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1号),恢复原状。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569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602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