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民初4584号
原告:蒙阴县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221834X8,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高都镇西住佛村205国道以南。
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59415151,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泰山区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徐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蒙阴县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蒙阴县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份,被告购买陕汽德龙自卸车12辆,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借款2364000元,期限为2年,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止。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尚欠487879元。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接收到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并通知被告,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87879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泰安市岱岳区,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在案涉以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甲方、以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银[2014]租字第04675号、德银[2014]租字第04025号)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均约定:甲方将本合同中甲方享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及甲方对乙方享有的租赁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受让租赁物所有权和租赁债权的第三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后原告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以上合同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到期未付租金总额转让给原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