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11财保4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张清伟,*,居民。
***、***、张清伟与赵松、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16)鲁0911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赵松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恒顺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交纳保证金。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松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