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润华装饰有限公司、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民初2896号
申请人:德州润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胜。
被申请人:***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申请人德州润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润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