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1)鲁1402执288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沟盘河小区1排1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姜洪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宾馆,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5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宾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国铭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宾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不违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02执2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尹凌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