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82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