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82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映象(德州)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