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3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魏万祥。
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4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403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