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49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城市花园003幢-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