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49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城市花园003幢-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陇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