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1558号
原告: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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