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04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埠通西大街****805,联系方式010-6761****。
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江信国际嘉园商业写字楼1502联系方式150790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40579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许立元
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