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7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认为被上诉人单方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提出变更,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公路,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林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