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6655号
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通辽市鑫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岩,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鑫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00元,由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