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611号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西湾村牛圈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4171元由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