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546号 申请人:***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76D7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10号-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8418N,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中65995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为申请人***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财产保全行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中659952.2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