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196号 申请人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中65995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中659952.2元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6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050801040029837账户内的存款以659952.2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59952.2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中659952.2元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196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