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潜执字第0049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振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铜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庆振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宿松支行1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宿松支行18×××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