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振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8民初700号 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资金239.5万元及违约金,并支付以239.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万以及其他费用38万;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原告岳西县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在负责经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期间,挪用公司资金239.5万元,该笔资金系****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与安徽省**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款,由于被告的挪用,原告无法向安徽省**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资金,被安徽省**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岳西县人民法院,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2023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协议书》,被告自愿以自有的位于岳西县××镇××社区××组一处房产(不动产权第0×**)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239.5万元资金的担保。并承诺2023年11月底偿还该笔资金。现还款日期届满,被告仍未按约定偿还资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应当偿还资金并赔偿原告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法院,以期判决支持诉求是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挪用公司资金239.5万元,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14580元,退还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