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法执字第10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淮法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2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淮安市宝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对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淮法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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