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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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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催84号
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马鞍山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新,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2732142、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谷建昌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杨春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尤 静
书记员 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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