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50号-3

本院2021年5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罗海峰、王秀琴、***、徐苏亮、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苏04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一行案号“(2021)苏0481民初1709号”应更正为“(2020)苏0481民初250号”。

审 判 长  杨福根

人民陪审员  蔡贞保

人民陪审员  朱志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