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50号-3
本院2021年5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罗海峰、王秀琴、***、徐苏亮、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苏04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一行案号“(2021)苏0481民初1709号”应更正为“(2020)苏0481民初250号”。
审 判 长 杨福根
人民陪审员 蔡贞保
人民陪审员 朱志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