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367号
申请人:蒋金金,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陈樱,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蒋金金与被申请人***、陈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4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樱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