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8908W。
法定代表人:徐苏亮,该公司总经理。
***与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9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应付***建设工程款1100466.50元,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200466.5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有权就未支付工程款本金以及利息(以尚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5元,由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2月13日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20年6月2日、10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30.83元、1055.98元,上述款项均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2日止,若申请对上述财产续行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3、2020年6月11日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29日止,因上述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抵押及他案查封,故无法处置。若申请对上述财产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4、2020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发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抵押及他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9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宗金福
审判员  薛 凯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