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执保1755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8908W,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61号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206.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211206.5元,保单号为PZDM20193204000000339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206.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