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楼**19公寓D/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