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6578

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女,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1号楼1919公寓D

法定代表人:张文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佳,男,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倍优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与被告东方倍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倍优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开发费6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44万元(暂计算至2018113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东方倍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44日,神州数码公司与东方倍优公司签署了《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约定由神州数码公司为东方倍优公司开发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合同总金额70万元。后因东方倍优公司在实际开发过程中产生了新增要求和变更需求,工作量已超出原合同10%工作量的限定,双方于2018725日签订了《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补充款项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神州数码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东方倍优公司在支付了预付款28万元后,拒不履行包括付款等在内的合同义务。神州数码公司多次以电话、电子邮件催促,均无果。故神州数码公司诉至法院。

东方倍优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尚未完成,东方倍优公司未收到系统和技术资料。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交付地点、接收人、交付方式,神州数码公司未书面交付系统和技术资料文件,其义务尚未履行完毕。2.合同款项的支付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东方倍优公司无义务支付合同款。合同约定在东方倍优公司付款前,双方需对合同履行的各阶段进行确认,且需神州数码公司向东方倍优公司提前提出申请。但神州数码公司至今未提出任何申请,且未经东方倍优公司确认,并未向东方倍优公司开具发票,合同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3.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此答辩意见不视为东方倍优公司认可需支付合同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44日,东方倍优公司(甲方)与神州数码公司(乙方)签订《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约定由神州数码公司为东方倍优公司开发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合同价款70万元;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8万元,乙方在项目实施达到试运行的要求后,向甲方提交系统上线申请。甲方在签署阶段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即21万元。如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系统上线申请后未提出任何修改或完善意见且不确认系统上线申请,则在甲方收到系统上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视为系统上线通过,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款约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乙方在项目建设结束且符合本项目需求文档要求后,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甲方在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5%,即17.5万元。如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验收报告后未提出任何修改及完善意见且不签署验收报告,则在甲方收到验收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视为验收通过,甲方应按照本条款约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维护期满后,乙方所提交的系统无任何问题的,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即3.5万元;乙方应在请求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甲方。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监督本项目进度,并指派授权人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所完成工作内容予以阶段确认。甲方如变更授权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授权人信息。交付:乙方应按照附件1约定的内容,向甲方交付合同系统和技术资料。交付地为甲方书面通知的地址,具体为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A17层,联系人:陈永清;本款前述书面通知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五个工作日送交乙方。乙方应按照附件1约定的期限、形式和数量完成合同系统和技术资料的交付,交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确认并签署交付清单。验收: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1的项目进度完成上线工作,上线完成后开始应用软件试运行。试运行期为0.5个月,以签署系统上线确认书为开始时间。试运行期间,对于应用软件出现的在附件1中定义的软件缺陷,乙方应及时解决,保证试运行期的正常进行;试运行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对合同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合同双方在附件1中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乙方应当在验收前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甲方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验收期为3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后的2工作日内,由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如甲方逾期未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将视为验收通过。维护:从合同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3个月的5*8小时(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的远程维护支持服务,在此期间,必要时可提供现场的运维服务。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由此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双方应重新协商项目进度安排并予以书面确认。违约方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侵权、违约或者违反保证或其他引起的赔偿,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30%。其他:所有因本合同履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递交、传真、速递公司速递或其他双方认可的通讯方式发往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或其他对方事先指定的地址,所有通知实际到达前述地址的工作日视为收到通知之日。如一方的上述地址发生变更,则应于变更发生之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该变更情况。

同时,合同附件约定,项目建设期为201842日至2018530日。乙方工作交付物包括:需求规格说明书、技术说明书、测试文档、源代码;工作完成标志:各系统在生产环境可以正常使用,没有影响主流程的缺陷;阶段里程碑及客户证明一项列明了各阶段付款百分比:需求确认阶段付款40%、上线后付款至70%、验收后付款至95%,维护期满后付款至100%。合同附件还列明了双方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甲方包括:陈永清、许可;乙方包括:穆广玲、徐长志、刘灵超、何静。

2018412日,东方倍优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预付款28万元。

2018611日,神州数码公司刘灵超向东方倍优公司陈永清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当日神州数码公司在服务器上发布了一版母婴系统,以及该系统的地址、用户名、密码,陈永清次日回复邮件表示收到。

2018716日,刘灵超向陈永清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神州数码公司于713日在生产环境上发布了一版最新的母婴业务平台,并告知地址、用户名、密码,以及移动客户端发布地址。陈永清当日回复表示“收到。许可组织全面测试,不断完善。”

2018725日,因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在实际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增需求与变更需求工作量已超出原合同10%工作量的限定,神州数码公司与东方倍优公司签订《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补充协议》,合同补款金额20万元,除补充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2018818日,神州数码公司穆广玲向东方倍优公司陈永清发送邮件,内容:“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已于2018615日完成了平台主流程的功能开发及上线工作,双方组织了上线测试验收;因倍优业务开展实际要求,在开发过程中对平台主流程及相关功能进行了变更及增加了部分新需求,主流程上线后,我方将上述新需求及变更于815日全部开发完毕,并已发布到生产环境,组织倍优进行用户测试及验收。现申请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正式上线,请倍优天地按合同约定给予平台上线确认,并给予上线阶段付款,谢谢!”

2018929日,神州数码公司组织人员至东方倍优公司对母婴业务平台系统进行演示,东方倍优公司人员卢其华、刘晓东在场观看系统演示。

2018930日,神州数码公司穆广玲向东方倍优公司卢其华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自20184月合同签订后启动,经过紧张的3个多月的开发和需求反复变更的沟通确认,我司已于2018715日完成了平台主流程的功能开发及上线工作,双方组织了上线测试验收;因倍优业务开展实际要求,在开发过程中对平台主流程及相关功能进行了变更及增加了部分新需求,主流程上线后,我方将上述新需求及变更于815日全部开发完毕,并已发布到生产环境,组织倍优进行用户测试及验收。之后因倍优人事调整,后续未有项目负责人跟进等原因,项目的全面上线验收工作未及时开展。929日我司与卢总及现有的母婴业务团队进行了项目整体情况汇报以及母婴业务平台和基础平台的现场演示,双方对项目当前进展有了明确的了解并对项目后续开展达成了认识。现再次申请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正式上线,请倍优天地按合同约定给予平台上线确认,并给予上线阶段付款,谢谢!”

东方倍优公司除支付28万元预付款外,未再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其他合同款项。期间,神州数码公司穆广玲与东方倍优公司卢其华就系统使用及付款事宜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二人微信记录显示:201895日,穆:“您在倍优现在负责哪一块工作?运营吗?我们跟倍优的这个母婴项目已经上线了,现在咱们系统咱们在使用吗”卢:“总体协调吧,还没开始使用,也不了解验收情况,所以需要跟你这边沟通一下具体情况”。2018920日,穆:“卢总,我们上次给您公司发过一份催款函,因为这段时间没有太多进展,昨天公司法务又发出来一份,我转给您看一下……麻烦您跟公司沟通一下尽快推进……”20181022日,穆:“卢总,贵公司对项目有后续安排吗?”卢:“穆总,不好意思,昨天一直在开会,目前还没有得到我们集团明确的信息,我了解的情况是他们现在在让技术部门评估这个软件平台,我再跟进”。此后穆广玲在微信中向卢其华告知将就合同事宜提起诉讼,卢其华表示将转告集团领导。

20181026日,神州数码公司向东方倍优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要求东方倍优公司在2018115日前支付逾期欠款62万元。

庭审中,神州数码公司明确其违约金计算方法为第二笔开发费用21万元自2018724日开始计算,第三笔开发费用17.5万元自2018827日开始计算,补充协议款项20万元自2018827日开始计算,维保款3.5万元自20181127日开始计算,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补充协议》及附件、收款回单、增值税发票、往来电子邮件、快递单及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神州数码公司与东方倍优公司所签订的《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神州数码公司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向东方倍优公司交付了合同标的,并达到东方倍优公司的付款条件。合同约定了因合同履行或与合同相关的通知的送达方式,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神州数码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及工作习惯,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东方倍优公司沟通,告知项目进展、交付标的,东方倍优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员均及时给予回应。双方沟通顺畅,东方倍优公司亦未对此提出异议,证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通知、交付方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进行了变更,且均予认可。东方倍优公司仅以神州数码公司未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来否认神州数码公司实际完成交付,依据不足。神州数码公司工作人员与东方倍优公司指定的项目对接人许可、陈永清等人的往来邮件显示,2018716日,神州数码公司告知东方倍优公司在生产环境上发布了一版最新的母婴业务平台,陈永清表示收到,并将组织人进行测试。后因东方倍优公司增加需求,双方补签协议后,2018818日,神州数码公司通过邮件告知陈永清,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815日全部开发完毕,申请该平台正式上线,并要求付款。2018929日,神州数码公司工作人员至东方倍优公司对平台系统进行现场演示。2018930日,神州数码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东方倍优公司新的对接人卢其华,申请该平台项目正式上线,并要求付款。此后神州数码公司与东方倍优公司多次沟通,催促付款,东方倍优公司对平台项目的交付情况、质量及维护问题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经向东方倍优公司交付倍优天地母婴业务平台项目。2018818日,神州数码公司告知东方倍优公司平台项目开发完毕,申请项目正式上线。东方倍优公司对接人员变动,但未告知神州数码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神州数码公司2018818日提出上线申请,东方倍优公司在收到系统上线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修改或完善意见且不确认系统上线申请,应视为2018824日系统上线通过。东方倍优公司应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8831日前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21万元。东方倍优公司在接收系统后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亦不组织验收,对神州数码公司多次付款请求不予回应,应视为其对神州数码公司交付的项目平台验收通过。平台项目2018824日上线通过,计算0.5个月的试运行时间、5个工作日的验收时间、2个工作日的验收报告出具时间,本院认定该项目系统2018919日验收通过。东方倍优公司应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以内,即2018109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17.5万元。至于合同约定的维保款项3.5万元,应于维护期满后支付。双方约定的维护期为合同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即维护期应于20181219日期满,合同约定的维保款项3.5万元亦已满足支付条件。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款项20万元,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根据原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进度,本院确定自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东方倍优公司支付款项的95%,即19万元,维保期满后,东方倍优公司支付剩余的1万元。综上,神州数码公司要求东方倍优公司支付开发费6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东方倍优公司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神州数码公司要求东方倍优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东方倍优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考虑到东方倍优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神州数码公司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以及结合合同关于违约金上限的约定,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27万元),本院确定违约金每年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24%计算,违约金金额累计超过27万的,按27万元计算。各笔价款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分别为:第二笔开发费用21万元自201891日开始计算;第三笔开发费用17.5万元、补充协议款项19万元,自20181010日开始计算;维保款4.5万元自20181220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报酬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891日开始计算;以36.5万元为基数,自20181010日开始计算;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1220日开始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超过27万元的,按照27万元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7元(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柏 梅

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