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民终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卓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锦绣蓝湾E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州卓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沈阳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养记录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来看,案涉的69台东芝电梯和20台富士达电梯确系上诉人进行维护保养。建议重审时,进一步查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沈阳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何时撤场等基本事实,并依据查清的事实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迅捷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姜岩
审判员王翔
审判员王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