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4559号
原告:余生建,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7-3C东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7GY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生建诉被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余生建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生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生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生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