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5610号
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德感街道德园路10号金奎建材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3928185P。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几江街道长城路7-3C栋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7GY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8元,减半收取计7929元,由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