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顺嘉益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顺嘉益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6号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M659P。
法定代表人:隋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7-3C栋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7GY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中顺嘉益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向上诉人重庆中顺嘉益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中顺嘉益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科
审判员肖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