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辖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6号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M659P。
法定代表人:隋岩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7-3C栋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7GY6D。
法定代表人:冯建桥,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中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7民初6586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中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中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中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天福克拉广场40-16,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