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82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7-3C栋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7GY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亿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柯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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