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伟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4077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华,**之母,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2号院1号楼5层1-519。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华、林星辰,被告宇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为、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宇信公司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 000元;2、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11月2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0 687元;3、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11月21日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22 620元;4、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11月21日项目奖120 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曾系宇信公司员工,宇信公司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将我调离原项目驻地到公司总部上班,且安排我四次调岗,我不同意,宇信公司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我加班费及项目奖金。我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且该项裁决结果宇信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

宇信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第一项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8年4月8日入职宇信公司,当日双方签订有《录用意向书》,约定**的岗位为高级系统工程师。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的80%,此后调整为16
000元。

**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宇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11月21日宇信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与胡某的微信记录截图,2019年4月25日胡某向**发送微信消息:“离职时间:5月31日,方式:以公司开除的方式,请确认”。**回复:“可以,胡总,您说过应该是四五万,我查过是双倍呀,应是平均工资的3倍,四万八左右”。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胡某系其公司在中信集团的项目经理,公司并未授权其开除**,公司与**系于2019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

二、2019年5月21日**与宇信公司经理满某的对话录音。满:“那个我听胡某简单介绍情况,在中信那边可能是客户做一些人员调整是吧,然后说先回到公司里边来,然后我去安排一下其他项目的一些工作。目前来讲就是我们在中信也好,华夏也好,会有相应的这种岗位,到时候呢,我们协商你去那里工作”。李:“那我想问一下你调岗到底调的是什么职位”。满:“你是做DB2嘛,对吧”。李:“不是,我做mysql的”。满:“那我们优先找mysql的,没有合适的话,我们会对应用运维或者平台运维做相关培训”。李:“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去,没有mysql我就不做了。因为我是做mysql的,这家公司招我来的时候是mysql数据管理员的身份招过来的,但是招来以后我确实做了一年的运维,我是bda出身,我最擅长的是mysql”。满:“我们会发挥你的长处,但如果说没有合适的岗位,我们会调整你做另外的培训,然后调整到另外的岗位上去”。李:“胡某已经把我给开了”。满:“他没有权限开你,没经过我同意下他怎么可能把你给开了”。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三、项目排班表,**主张自2019年4月26日起,宇信公司不再为其排班。宇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四、电子邮件。2019年5月16日宇信公司张某向**发送邮件:“**您好,由于工作安排,请您自5月20日起到公司上班,具体信息如下“上班时间9:30-18:00,上班地点:朝阳区酒仙桥东路……”。2019年5月23日张某向**发送邮件:“**您好,您接下来的工作安排如下:1、工作安排,整理入职以来的运维经验(尤其是mysql方面)、工作流程及相关技术档案;2、工作汇报,每周一次……”。2019年6月10日张某向**发送邮件:“**您好,目前部门在吉林农信项目组有mysql岗位空缺,工作周期三个月,工作地点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道5755号,部门拟安排您到此岗位,烦请于下班前回复您的意向,谢谢”。**于当日回复:“我已与满总谈过了,明天就和他解决问题,多谢”。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五、2019年6月11日**与满某及宇信公司人事的对话录音。满:“今天我过来,我们帮你执行沟通一下怎么能把这个事情解决一下,我说一下我们交谈的原则,我们现在本身就缺人,从原则上来讲,我不会开除任何一个员工,我们会把你安排到其他项目中,但你不接受这一点,你希望公司把你开掉,并拿到相应的补偿金,但是对公司来讲,这样不行……我一直就是说,我会给你找合适的项目”。李:“这又涉及无理由调岗吧”。李:“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把我从驻场地调到本公司的对不对?这个跟我有关系吗?你根本就没给我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我怎么去劳动呢”。人事:“这个事不需要协商,因为在劳动合同里就已经写了,就是乙方服从公司的调动,但是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就可以告诉一声就完成了这个调动,但是说从公司层面人情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先商量商量”。满:“现在必须有合适项目才能安排”。李:“我知道,我早就跟你说了,你这是无理由调岗,我不接受你的调岗,你还找什么合适项目啊”。人事:“这不是调岗,你的岗位是没有变化的……宇信的工作岗位性质就是这样的,你的岗位不变,但是你的工作地点会变化……”。李:“你们的调岗我是不会接受的,因为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人事:“我们强调一下这个不是调岗,不会调动你的岗位,你还是系统工程师”。李“我还有很多委屈要说呢,系统工程师是吧,我是按照数据库管理员招进来的,为什么让我干了一年的运维,公司这不是在欺骗我吗”。人事:“你为什么要签字呢,我不明白”。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六、电子邮件,2019年6月25日张某向**发送邮件:“**您好,目前部门在光大科技有mysdl岗位的空缺,安排你明天去面试,具体信息如下……”。2019年8月7日张某向**发送邮件:“**您好,华夏银行有一个mysql数据库岗位空缺,烦请明天携带个人简历前去面试,信息如下……”。2019年8月9日张某向**发送邮件:“**您好,建行新增项目有人员储备需求,烦请下周一到建行洋桥项目报到,具体信息如下……”。8月10日**回复:“由于工作位置离家太远,我决定不去”。8月12日满某向**发送邮件:“根据张某反馈消息,工作地点距离你家单程通勤实际不超过2小时,我们很多同事住昌平或回龙观通勤时间都是在2个半小时左右,因此你的理由部门无法接受。另外,部门会统筹考虑员工因通勤距离、家庭原因等因素优化闲置人员的再上岗工作,但同时要考虑项目需要和个人工作能力,因此需要双方克服困难。吉林农信项目你拒绝出差、光大科技项目你因个人工作能力面试未通过、华夏银行项目你因个人工作能力面试未通过、建行项目你嫌距离较远,这种情况下对于交付部门来讲已经尽最大力度协调和解决你目前闲置问题。**多次强调只做mysql数据库,但其技术水平通过多次面试评价能力一般,因此部门后续会安排其继续从事入职后近1年半的应用系统运维岗位,同时部门会根据情况对其培训辅导……”。8月13日**回复:“首先由于我家要拆迁,不一定搬到哪去。再重申一遍,我是做数据库管理员的,不是做运维的,我已经让你们骗去做了一年运维了,所以吉林的工作我不会去,不要给我安排不对口的工作,光大银行那次面试我回答的非常好,面试官说我答的非常不错,华夏银行也答的八九不离十,不要造谣。您给我找了四次工作,两次不对口,一次是运维,一次是oracle,我是做mysql数据库管理员的,不是做运维和oracle的,您屡次给我找不对口的工作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您工作能力有问题啊”。11月6日满某向**发送邮件:“**好,建设银行北数运维项目组现有mysql数据库管理员岗位需求(主要负责mysql数据库的安装配置、数据库优化、故障应急、文档优化等工作),请于11月11日早8:30前往项目组报道……”。**10日回复:“由于工作位置离家太远,我决定不去,这件事情好像已经提出两次了,满总忘了吗”。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宇信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内容为:“**,你好,因你多次拒绝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违反了公司制度《处罚管理制度》,且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解除与你2018年4月8日订立的劳动关系……”。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八、2019年9月5日**与宇信公司人事、满某的对话录音。李:“我是做数据库管员的,凭什么让我干系统工程师”。人事:“劳动合同你签字的”。**:“我那是你们骗的”。人事:“这是白纸黑字”。**:“那要是这么说的话,我要2n+1”。**:“满总,你那个面试是假的,你就是故意刁难员工,我告诉你故意给我安排假的面试,就是一分不给把我推出去,第二点,安排不对口的工作,我是干嘛的”。满:“你是干嘛的你自己不清楚吗”。**:“我告诉你,我是干mysql数据库管理员的,不是干运维的,不是干oracle的”。满:“你干了一年多了……现在也是安排mysql岗位啊”。**:“什么mysql岗位,你有那个工作吗,你给我证明一下有咱们的工作区,有咱们的工人,有咱们的面试官”。满:“是你觉得有问题吗,那你证明一下我是假的很简单吗”。李:“那个人都说了帮人家忙没办法例行公事,你以为你名声好啊,帮你忙最后还得说我是帮人家忙的,没办法”。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九、2019年10月20日**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所以那天我问你要多少钱,而不是项目奖金多少钱,但是你开出来的金额是没法谈的金额”。李:“你告诉我一季度发一次项目奖”。张:“那不是项目奖金,是客户发的”。李:“多少钱”。张:“有进步奖、新人奖之类的,那是客户定的,不是公司定公司发,几百几千的都有,看客户定,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主张中信项目经理胡某口头告知其中信项目最终会根据工作量分配奖金,也告知其在中信工作时要留意加班打卡,并口头告知奖金数额是每年10万左右。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公司并未与**约定项目奖金。

十、2019年9月15日**与其同事张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咱们是不是发奖金了”。张:“没呢,项目还没结束,奖金估计没多少”。李:“现在项目怎么样”。张:“据说明年才能上线”。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项目奖金系由客户自行决定发放的,并非其公司与**约定的。

十一、电脑文档截图,**据此主张其电脑文件中的修改日期多为夜间,据此证明其存在加班。宇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十二、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月30日17:48胡某1@**及张某1说:“今晚数据库有操作,18号环境,先登陆确认下能不能登上”。**回复:“有两台缓存服务器登不上”。随后当日21:12**回复:“胡总,明天吧”。2019年3月4日21:49张某1说:“你做个应急”。**:“现在已好了,我写周报呢”。2019年3月23日9:52胡某1说:“你中午过来吧”。该微信后未有**回复内容。2019年4月20日**向张某1发送微信:“还来升级吗”。张某1回复:“去”。**据此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宇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公司并未安排**加班。

宇信公司主张**在职期间岗位为高级系统工程师,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管理、数据库培训、运维工作等。因**所在的中信项目客户反馈不佳,故将其先调回公司总部,等待其他项目安排,后公司于2019年6月安排**去吉林农信项目的mysql岗位,**拒绝;2019年8月安排**去建行洋桥项目,因该项目是新项目,故通知**先去该项目做人员储备,后续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工作内容,**以离家远拒绝;2019年11月安排**去建行洋桥另一个项目的mysql岗位,**再次以离家太远拒绝。除此之外,公司也曾于2019年6月及8月安排**去光大银行项目及华夏银行项目,但**未通过客户面试。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多次拒绝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宇信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劳动合同书》,甲方为宇信公司、乙方为**。其中约定乙方岗位为高级系统工程师,乙方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及业务涉及到的区域;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承诺服从甲方的安排,因公外出(含长、短期本地及异地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乙方同意在项目终止或其他项目引发的岗位变动的情况下,进入甲方安排的新项目组工作。**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应聘时岗位为数据库管理员,但劳动合同签署为高级系统工程师,高级系统工程师包含数据库管理、系统运维、培训等工作,宇信公司自其入职就安排其从事中信项目,该项目中其兼任数据管理、数据库培训、运维工作、测试工作、文档工作,超出了其应聘时的工作内容。

二、电子邮件,据此证明公司曾多次安排**去项目工作,**均拒绝,邮件内容同**提交的工作安排邮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不同意宇信公司6月安排的吉林项目系因该项目实际要求其从事运维工作,而非mysql工作;不同意宇信公司8月安排的建行洋桥项目系因公司未告知该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同意宇信公司11月安排的建行洋桥项目系因未与其进行协商,且与8月项目为同一工作地点及项目经理,在2019年8月邮件中,公司曾将指责其工作的内容抄送给了洋桥项目经理。

三、百度地图截图,据此证明洋桥项目工作地点并未对**造成不便。**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去建行洋桥项目与去中信项目距离相差不多,其在邮件中虽以距离远为由拒绝,但并非其真实原因。

四、《处罚管理制度》及职代会记录,《处罚管理制度》规定“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职代会记录显示该制度于2018年1月2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以要求宇信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2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宇信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72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胡某虽于2019年4月25日向**发送微信告知其离职时间,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再在案证据,**并未在2019年5月从宇信公司离职,而是在不断协商项目调整或离职补偿,直至2019年11月21日宇信公司向**正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本院将对宇信公司11月21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宇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为《处罚管理制度》,其中规定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宇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多次拒绝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对《处罚管理制度》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其不存在多次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之情形。对此本院认为,**虽主张其应聘时岗位为mysql数据库管理员,但**签字的《录用意向书》及《劳动合同书》中均约定**的岗位为高级系统工程师,该岗位包含数据库管理、运维等多项工作内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并遵守双方约定,**在中信项目所从事的工作亦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本院对**所持其岗位仅限于从事mysql项目之主张不予采信。因**系在宇信公司安排的项目方从事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书》中亦明确约定宇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同意在项目终止或其他项目引发的岗位变动的情况下进入宇信公司安排的新项目组工作。因此在未调整**高级系统工程师岗位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宇信公司有权根据客户需求调整**所从事的具体项目组。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宇信公司曾多次与**协商前往新的项目组工作,且新的工作安排并未对**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但**均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确系违反了宇信公司的《处罚管理制度》,宇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主张宇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本案中,**主张加班工资,应就宇信公司安排其进行了加班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虽显示有其在夜间或休息日参与工作的情形,但并未明确显示系由宇信公司安排其进行了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虽主张宇信公司有考勤记录,但仅凭考勤记录的上下班时间亦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公司安排的加班事实。综上,本院对**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奖金,**虽主张其在中信项目工作享有项目奖金,但并未就其与宇信公司之间曾有此相关约定提交证据,其要求宇信公司支付项目奖金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与宇信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且双方均认可该项已履行完毕,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宇信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72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绩效工资7200元(已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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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孟雅慧



二〇二一年 一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