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0300号
原告:***,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侃,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2号院1号楼5层1-519。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
被告:宇新(厦门)大数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宇新狮城(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启源纪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078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层C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宇新(厦门)大数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启源纪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泽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文宏
人民陪审员  陈海英
人民陪审员  应晓旻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桓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