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860722115,住所地曹县山东路与金沙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祥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1721民初6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春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樊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