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1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860722115,住所地曹县山东路与金沙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祥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鲁1721执保949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春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樊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