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清,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山东路与金沙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案所涉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