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某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97号
原告:****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济南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6-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0991363611。
负责人:增照栋,主任。
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山东路与金沙江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860722115。
法定代表人:高祥杰,董事长。
被告: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水发大厦13层东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FAYKBOE。
法定代表人:郑清涛,董事长。
被告:兰春亮,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曹县(***合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
被告:张增典,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郝玉华,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吴大虎,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兰春亮、张增典、郝玉华、吴大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柏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雪雁
书 记 员 苏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