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焱(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4301号
原告:中焱(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昌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甫,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焱(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东门路1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蓓,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焱(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焱(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员  黎伟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