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诚安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恢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诚安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楼角西街**之二5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BDW7W0L。
法定代表人:范修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平,广东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开进,广东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东门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231993。
法定代表人:华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诚安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恩法民初字第1400-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本案债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5执恢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华明
审 判 员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关德荣
书 记 员 冯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