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美标识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河北集美标识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冀0205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住所地**市开平区新苑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004048928420。

负责人:魏大业,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壮,该分局科员。

被执行人:河北集美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工业园区旗骏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2055569J。

法定代表人:许艳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20]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内容共一项,即行政罚款20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唐环罚字[2020]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河北集美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缴,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作出的唐环罚字[2020]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环罚字[2020]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即行政罚款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兵

审判员  赵立佐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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