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美标识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集美广告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664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集美广告标识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山集美广告标识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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