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3434号
原告:***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曹集乡振兴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4YF1HX5。
法定代表人:杨帅帅,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显(又名冯参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河南贝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丰东路昌建新世界C幢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Y0XT7C。
法定代表人:郭留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显、河南贝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赛维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虎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夫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