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179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克列,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贝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Y0XT7C。
法定代表人:李中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贝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