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河南**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并发放完毕,***以不解除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423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