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309号
原告:河南省豫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高新区工六路与工十五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十八里村湖湾组4号楼1**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豫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豫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就涉案款项达成共识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河南省豫能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