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362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熊心、***(实习),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家***纬北三路德克家具17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梁京超。
第三人河***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丽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十八里村湖湾组4号1**30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19号B幢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信***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0年8月6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且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