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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志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民初2136号 原告:罗保国,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志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战备路与东环路十字路口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十八里村湖湾组4号楼1**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以上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